发布时间: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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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调查可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被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建设用地环境对于城市安全具有很重大的意义,毒地事件时有发生,对城市安全和社会环境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在众多环境问题中,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如果长期得不到妥善治理,可能会造成难于逆转的生态负面效应。德森环境多年从事土壤淋洗修复设备的研发,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壤修复工艺,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的土壤修复设备,还可以提供项目工艺流程设计、辅助设备选配、专业技术指导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欢迎致电咨询。
郑州德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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